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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鄂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07-10-13 |
■官职是权力的一种集合体,一个官职被出卖就意味着一系列行政权力被非法出让。 ■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是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诱因。 ■对已然之罪的惩罚固然重要,而在腐败行为发展至犯罪甚至腐败发生之前就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才是治本之策。 3月22日,被称为“新中国最大卖官案”的马德案在北京开庭审理。法庭上,马德沉痛地表示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人民。似曾相识的忏悔表演,许多站在被告席上的落马官员都演出过。 从犯罪学角度看,马德案具有一般贿赂犯罪的共性:权钱交易,官员丧失职业操守、违背了职务的廉洁性;带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多数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属于涉案人数多,犯罪规模大,发现一个、带出一窝的“串案、窝案”。该案令人震惊的原因还在于,行为人犯罪手段恶劣、受贿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中,作为贿赂对价物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无论这利益是否合法。在一般贿赂犯罪中,通过权钱交易,受贿者出让的往往是某一项具体权力,这些权力要么性质单一,要么无法重复使用。马德案中,被受贿者出卖的不再是某一项具体权力,而是官职。官职是权力的一种集合体,一个官职被出卖就意味着一系列行政权力被非法出让。形象地说,在普通贿赂犯罪中,双方实施的权钱交易是权力的“零售”行为,而在马德案中,买卖官职者双方进行的权钱交易无异于权力的“成打批发”。 从这个角度上说,以马德案为代表的贿赂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普通贿赂犯罪:从制度层面看,一般贿赂犯罪充其量只能影响我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与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买卖官职案件的出现,则意味着吏治出现腐败,这种职务犯罪是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最严重最直接的破坏,如不及时遏制并将其彻底消灭,必然会危及到我们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买卖官职类职务犯罪更易导致民众伦理道德的滑坡与价值观念的扭曲。这点在马德案中也表现突出,根据媒体报道,该案发案地区的社会风气已受到严重侵蚀。 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时期,这种类型贿赂犯罪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是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诱因: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为“一把手”腐败提供了可能性;监督机制的乏力在客观上又放任了对官员权力的滥用。在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行政“一把手”的位置成为腐败高危区域不足为怪。从地域上看,买卖官职类贿赂犯罪多发生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或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马德案正是如此。 由此不难看出,经济的落后更容易诱发这类贿赂案件。理由有三:其一,落后的经济状况更容易使行政官员内心产生不平衡感,而这种心理会大大降低行政官员对腐败犯罪的免疫力;其二,经济的落后也为这类腐败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都可能成为贪官们非法收入的来源,官员们可以用于寻租的权力资源很多。而在像绥化这样的贫困农业地区,既没有多少大型工程建设,也不大可能有各种经济效益高的项目等待审批,官员们可利用的权力资源十分有限,下属职位成为他们不多的能获得巨额利益的资源之一;其三,落后的经济、贫困的生活会在很大程度上湮灭百姓的监督意识。马德案中,有的涉案人员自己买官又向下属卖官,而令人痛心的是,这并未引起当地百姓的反感,原因是他“没有祸害老百姓”,而且还为老百姓干了些实事。 怎样才能遏制并消除这类犯罪,挽救那些可能已徘徊在犯罪边缘的公仆们,使他们不再以身试法,重蹈覆辙呢? 首先,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查处与惩治力度,尽快消灭犯罪黑数。这些年,贪官似乎越抓越多的怪现象说明,不是我们高估了刑罚对腐败高危人群的警戒作用,而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一直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就在于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刑罚的最大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与必定性。如果每个犯罪者都必定而且被及时地绳之以法,每个有正常判断力的人都会选择遵纪守法。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职务犯罪监督职能,继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完善案件线索发现与管理机制,大力查处贪官,消除犯罪黑数。 其次,尽快建立高效、和谐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对已然之罪的惩罚固然重要,而在腐败行为发展至犯罪甚至腐败发生之前就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才是治本之策。从理论上讲,党政、司法、监察等各部门及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有效运作的大社会预防模式应当是我国防腐机制的理想状态。 我国目前已在进行这种尝试,但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的缺失恐怕是阻碍我们步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明确规定预防的主体与职责等问题,对彻底根除腐败,创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空气意义重大。(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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